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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繼偉:認真貫徹新預算法 依法加強預算管理
發布日期:2014-09-02 作者: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重新頒布修訂后的預算法,《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預算法全面貫徹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財稅體制改革總體要求,以及近年來財政改革發展的成功經驗,同時也為進一步深化財稅改革引領方向,在預算管理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預算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財政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新預算法的出臺是國家法律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更是財政制度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加快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制度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一、預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來,對于規范預算管理,推進依法理財,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體制的逐步建立,原預算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主要是對預算內容的完整性、預算編制的科學性、預算執行的規范性、預算監督的嚴肅性和預算活動的公開性等重大問題缺乏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此外,近年來在推進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收支兩條線、政府收支分類和預算公開等改革方面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目標,強調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現代財政制度。預算是財政的核心,現代預算制度是現代財政制度的基礎,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因此,修改預算法,是規范預算行為,推進預算管理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二、新預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國財政改革秉承公共財政的理念。在財政功能上,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財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預算管理上,力爭做到預算完整,公開透明,科學有序,執行有效,紀律嚴明。新預算法反映了上述現代預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健全透明預算制度。
近年來,隨著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已經取消了預算外資金,所有財政收支全部納入政府預算,接受人大審查監督。這一實踐符合現代預算完整性的要求,體現了建立全口徑預算的改革方向。因此,新預算法刪除了有關預算外資金的內容,并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同時對四本預算功能定位、編制原則及相互關系作出規范。
公開透明是現代財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的需要。近年來在推進預決算公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鞏固和擴大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新預算法增加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經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由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執行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后20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其中的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二)改進預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平衡,同時要求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于是在客觀上帶來預算執行“順周期”問題,容易導致收入征收部門在經濟增長放緩時,為完成任務收“過頭稅”,造成經濟“雪上加霜”;而在經濟過熱時,為不抬高基數搞“藏富于民”,該收不收,造成經濟“熱上加熱”。這既不利于依法征稅,也會影響政府“逆周期”調控政策效果。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預算法增加規定,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的重點是: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等內容。為確保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新預算法要求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同時,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和財政宏觀調控的需要,新預算法強調,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如果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經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批準,可以增列赤字,報財政部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這就為今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研究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并強化其對年度預算的約束留出了空間。
(三)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
原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出于發展需要,采取多種方式融資,已經形成較大規模的地方政府債務。這些債務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監督,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為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后門、筑圍墻”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定,同時從五個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一是限制主體,經國務院批準的省級政府可以舉借債務;二是限制用途,舉借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規模,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省級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四是限制方式,舉借債務只能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籌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五是控制風險,舉借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這樣既堅持了從嚴控制地方政府債務的原則,又適應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從法律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債務怎么借、怎么管、怎么還的問題,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資引導到陽光下,建立起規范合理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有利于人大和社會監督,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